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
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
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
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
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24)11 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 5 人以上,其中至少 3 名具备 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 IT 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楚的进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进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 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