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的制度创新 一、信托投资公司需要一种新的制度设计 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全国历时两年多的信托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
全国围的信托投资公司由原来的 239 家缩减至 40 家左右
时至今日,具有保留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正在进行有关的募股与制度建设之中
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探究一种更符合信托投资公司进展需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我们这个行业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信托投资公司进展的基础
产权单元化与政企不分等体制性缺陷曾使信托投资公司的进展徘徊不前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种长期困扰我国金融业进展的体制性弊端,就必须加快以产权多元化、多样化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吸收社会各种经济成分加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产权清楚、责权利统一的公司治理机制 ,共同推动我国信托投资业的进展
恰当的市场定位是信托投资公司进展的前提
《办法》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为以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为目的,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种定位,完善了现行金融体系,承认了信托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从《办法》规定可以看出,信托投资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业,是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货币市场上的资金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所有财产经营业务,其经营围远远大于现有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甚至还可以接受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委托代理这些企业经营
可以说,《办法》对信托的业务定位为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进展空间
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进展的根本保证
信托有信任与委托两重含义,有信任才会有委托
信托投资公司只有树立令客户信赖的信誉,有令客户满意的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户才会有足够的信心来进行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才能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