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补充论文 内容简介: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作为强制保险全面实施的,而受害人请求权的实现则需要靠被保险人这个环节来衔接,一旦被保险人不知所终(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己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受害人就会索偿无门,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违反了开设这个险种的初衷
在现有的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法对特别法起补充作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依照《合同法》债权代位制度,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债权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市场经济进展的必定产物,也是法律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是否意味着保险合同不受新的合同法调整呢
其实不然,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独有的补偿性和保障性的基本功能,使得它在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义务履行的不完全对等等方面,都具有自已的特点,以《保险法》直接调整保险合同更为合适
因此,作为特别法的《保险法》在法律适用上优先于一般法的《合同法》
但由于《保险法》是在保险市场并不成熟的背景下制定的,整部法律涉及保险合同方面的条款只有 60 多条,远不足以解决保险经营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虽然 2024 年 11 月 28 号保险法作了部分修改,但对现实生活中争议最多的保险合同部分,却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样在现实操作中便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
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
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例,被保险人开车不慎撞了人,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了,那就同时产生了两种债权债务关系,一是侵权行为之债,它是指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而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