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和谐观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讨论论文 论文关键词:儒家和谐观“无讼”调解制度 论文摘要:调解制度作为解决刘纷的一种方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思想渊源鱿在于儒家以“无祛,为主要内容的和谐观
主要论述儒家和谙观中的“无讼”思想,及在儒家和谐观指导之下的传统调解制度的进展和手段,旨在探讨“和谐”与“调解”这两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
众所周知,中西方的法文化存在极大差异,其中一个表现方面就在于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机制不同
在西方,人们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直至乐此不疲;而在中国,人们普遍厌讼、贱讼,更多地会选择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笔者以为,这并非是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不强所致,而是在自然农业经济和宗法社会中,人们追求的并非完全是谁是谁非、权利或权力归谁所有这样明确的结果,而更注重追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和谐,这种和谐甚至是以牺牲人的权利为代价的
笔者更以为,这种解决纠纷方式的不同,无所谓谁优谁劣,完全是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价值取向不同所致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在传统和谐观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颇具特色的调解制度
一、儒家和谐观的源流 建立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是传统农业社会的一种必定的价值追求,从目前学界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史料和考古发掘出来的资料来看,这一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
当时的司法官吏中已有“调人”一职,专门负责调解和处理人们之间的纠纷,如《周礼·地官司徒·调人》中记载:“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
……凡有斗而怒者,成之
不可成者,则书之
”当时的做法已是设置专门的职官尽量“谐和”人们之间的纠纷,只有当调解不成的时候才要“书之”上报官府
从中我们已可以初步看出古人追求“谐和”的端倪
《易经·讼卦》中也有这样来教导人们:“讼,有孚,窒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