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XX 律师:债转股的实务操作关键点(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所导致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上至国家下到个人都有负债的表现,债务本身是资产经营性流通一种表现,负债状态本身无可厚非,甚至负债能力高的企业往往其预期盈利能力也高,完全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负债数额超出偿债能力,原本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波动,引发预期风险,相关利益人就有必要采取行动对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调整,国家机构也根据法律参与到负债能力判断和解决债务的程序中,对此技术性操作更是需要专业人(律师、会计师)针对具体情况拿出各种的方案最终达到债务消亡
各种主体在被评议为债务危机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企业而言,资不抵债成为债务危机的评判标准;对国家而言,是债务外债清偿率指标,即一个国家在一年中外债的还本付息额占当年或上一年出口收汇额的比率
一般情况下,这一指标应保持在 20%以下,超过 20%就说明外债负担过高,可认定为债务危机出现
总而言之对企业而言,破产标准与企业(或者其他主体)财务危机临界点的关系密切
(对银行业担保业评判另有标准)常见债务解决方式:(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
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诉讼清偿债务
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
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