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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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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经费管理办法 XX 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法律规范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把省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坚强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含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把关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事先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分管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的领导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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