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妇社发〔2024〕201 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推动妇幼卫生事业进展,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现将《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做好全国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推动妇幼卫生事业进展,制定本方案。一、考核目的提高县级人民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其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促进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与进展,法律规范实施妇幼卫生各项服务,提高妇幼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均等化,推动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二、考核对象全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内提供妇幼卫生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考核内容(一)政府保障: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医疗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妇幼保健人员配备及服务能力。(三)妇幼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数量及质量,妇幼保健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四、组织管理(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国家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组。(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区、市)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并参加考核工作。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考核专家组,负责本辖区考核工作。五、考核程序及方法(一)考核程序。1.省(区、市)辖区内考核。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要求县级自评;地市级对县级逐一考核;省级对 10%以上的县级进行抽样考核,并将省级和地市级考核结果上报卫生部,作为卫生部对全国抽样考核时与省(区、市)内考核结果(以下简称省内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依据。2.卫生部定期抽样考核。卫生部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的抽样考核。(二)考核方法。采纳《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进行考核。除地市级和县级以外,考核均采纳上级对下级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