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35 号),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与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围全国 31 个省(区、市)行政区域 338 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与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24 年 12 月,对全国 338 个地级以上城市(约 861 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4)表 1 的基本项目(23 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 2 的补充项目(5 项)和表 3 的优选特定项目(33 项,监测项目与推举方法详见附表 1),共 61 项,进行 1 次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二)2024 年 1 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338 个地级以上城市约 861 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源地)、县级行政单监测总站报送数据。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鼓舞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四)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以与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式、时间、频次等由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进行。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一)地级以上城市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 1 次,由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