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合同段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与措施1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工区或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
分级管理原则
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建设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与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三定”整改原则
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
措施应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实行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实行相应的安全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