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培训资料----------------------- -----------------------日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与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规程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根据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与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 三级公路与以下或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与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