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根据《公路桥涵养护法律规范》(JTG H11-202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法律规范》(JTG H12-2024)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隧道安全运营。 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