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以下称内地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统称 9+2 各方),拥有全国约五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口和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济总量,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和进展潜力的地区之一,在国家区域进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在 9+2 各方共同努力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域逐步拓展,合作机制日益健全,合作水平不断提高
新形势下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利于深化实施区域进展总体战略,统筹东中西协调联动进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更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进展,提高全方位开放合作水平;有利于深化内地与港澳更紧密合作,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仔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进展理念,坚持合作进展、互利共赢主题,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合作进展机制,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体系,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和跨省区重大合作平台建设,促进内地九省区一体化进展,深化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构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泛珠三角区域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统筹推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规划引领,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统筹推动基础设施、产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合作
改革引领、创新驱动
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充分释放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