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规范监理收费、促进监理行业健康进展的几点建议(征求意见稿)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办市函[2024]233 号文,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在我市实施有一年,经协会抽样调查(详见附件 1),调查结果如下:列入南宁市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监理取费平均达到《管理规定》中监理最低取费值的74
6%,其中仅有工程规模在 5000 万≤ M<8000 万的项目监理取费基本达到《管理规定》中监理最低取费值;南宁市内建筑工程(不含政府采购项目)的项目监理取费平均仅达到《管理规定》中监理最低取费值的 54%
旧的监理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 479 号文)实施以来,监理工作增加了施工安全监理、文明施工管理和旁站、分户逐套验收等要求及责任,监理成本随着工作内容、工作量和人力资源成本的增加而越来越大,监理收费却得不到相应提高,长此以往,监理行业的服务水平很难得到提高,监理行业的健康、持续进展无法保障,甚至形成了目前行业低价恶性竞争和低水平服务的恶性循环,这显然不符合国家出台《管理规定》的目的和初衷
目前的关键是如何实施《管理规定》的问题,我协会在广阔会员讨论讨论的基础上,现呈文谨向贵委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建议贵委在监理合同备案等事前环节加强对监理收费的审查,对监理合同中收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不予通过监理合同备案
在备案审查实施过程中,为减轻贵委的工作量,最好贵委能授权本协会对监理合同备案进行初审把关,如不行,也希望贵委为我协会查证监理合同原件提供便利
二、我协会拟计划在明年南宁市监理专项检查中增加对监理企业项目收费的检查内容,对收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由本协会按南宁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2)进行处理,处罚事项一经确认建议贵委列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严重的甚至应实行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