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限高和容积率的请示报告(改后)5 篇 关于法律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 的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依法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已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处置。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根据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者虽属闲置土地但依法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XX 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产业导向和公共利益导向原则,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科学进展。 已出让未建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或者原居住用地用途未作变更但容积率指标调整的,应当首先保障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需要。此类用地鼓舞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对处置方式和地价政策有优惠政策或者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较之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发生部分或者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另有规定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申请根据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自行建设。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根据 1.0 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根据 1.8 核定,其他用途用地容积率根据 2.0 核定),用地面积根据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前述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原宗地内进行折算后核定;原宗地内剩余用地无偿收回。收回的用地规模不足 2000 平方米,且政府收回后无法进行开发利用的,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