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在进出口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相互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共同增进两国间水产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双方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1. 保障向对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2. 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有关制定、修改和执行方面的信息
3. 保障有关专家与官员对对方国家的访问,以利于交换有关水产品检验的信息
4. 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该协议适用如下食用的水产品:1
水生动物原料(活的水生动物除外);2
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品,即虽经切割、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盐以外的添加剂与其他原料),但从外观上可以识别水生动物原型的产品
第四条加工厂注册登记: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进口国的卫生管理标准,经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向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注册登记工厂名单,进口国应接受这些名单,以便简化进口国的进口卫生检查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加工厂的卫生条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对结果进行记录与管理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是否混入进口国所规定的对人体构成危害的物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结果进行记录与管理
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已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抽查,保证双方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与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与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楚、醒目、持久
第六条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口水产品没有双方所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 1)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