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事诉讼法典体例结构的调整 何文燕 [摘要]法的容变化和进展,最直接的体现应该是法典结构上的变化,法典体例结构变化又可以渗透出法的容是否科学合理之信息
因而一部法典体例结构的科学设计,不仅是法典容完善的切实体现,而且还可以成为一部法律制定、修改、完善的框架或指南
因此,在讨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制度具体容的同时,要注意讨论法典体例结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地位,适当调整法典结构,不宜做大的分割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政治、经济的进展变化,人们在强调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的同时,客观上要求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应的调整和进展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条件和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并且纳入了议事日程
法学专家与有关方面也分别拿出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稿”
笔者认为,从立法角度看,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必须同时考虑民事诉讼法典结构的调整,因为法律具有在逻辑性,每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逻辑严密的部分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即所谓法的结构体系
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部分,逻辑严密地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或系统
民事诉讼法典与其体例结构是容与形式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容
法的容的变化和进展,最直接的体现应该是结构上的变化,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又可以渗透出法的容是否科学合理的信息
因而一部法典体例结构的科学设计,不仅是法典容完善的切实体现,而且还可以成为一部法律制定、修改、完善的框架和指南
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容和体例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但是从 1991 年制定到现在的十几年是我国社会各方面进展最快的十多年,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乃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使得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够适应进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情况
仅就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而言,也存在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总则容不规,将一些非原则性规规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