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农商行(农信社)外聘律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农商行(农信社)法律事务工作体系,法律规范外部律师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农商行(农信社)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机构外聘律师暂行办法》,结合农商行(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农商行(农信社)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农商行(农信社)提供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调解、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文件的起草等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农商行(农信社)聘请的外部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委托律师。(一)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农商行(农信社)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委托协议,在协议期限内,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农商行(农信社)提供协议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二)专项委托律师是指农商行(农信社)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为农商行(农信社)办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第四条 外聘律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选聘、兼顾进展原则。农商行(农信社)应将近期需求与长远进展相结合,根据业务需要,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应予以聘用,内 部法律事务岗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和配合。(二)公开公平、审核把关原则。农商行(农信社)应公开透明地开展外聘律师工作,并设定统一标准,择优选聘,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应严格审核把关律师事务所与选派律师的资质,确保工作的质量与成效。(三)平等自愿、合同管理原则。农商行(农信社)与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作的法律规范与科学性。第五条 农商行(农信社)外聘律师工作主要由法律事务部统筹管理,具体包括外聘律师的沟通联络、聘用、日常管理与考核评价等。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商行(农信社)各部门与辖属各分支机构(含各农商行(农信社)各级支行、营业部、“三农”贷款专营中心、分社、储蓄所,以下统称“农商行(农信社)各级支行”)。第二章 管理要求第一节 准入条件第七条应聘专项委托律师或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司法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 1 年以上,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二)除特别情况外,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应位于距离县城直线距离 50 公里范围之内。(三)产权清楚、组织架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