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农商行(农信社)外聘律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农商行(农信社)法律事务工作体系,法律规范外部律师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农商行(农信社)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机构外聘律师暂行办法》,结合农商行(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农商行(农信社)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农商行(农信社)提供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调解、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文件的起草等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农商行(农信社)聘请的外部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委托律师
(一)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农商行(农信社)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委托协议,在协议期限内,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农商行(农信社)提供协议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二)专项委托律师是指农商行(农信社)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为农商行(农信社)办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 外聘律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选聘、兼顾进展原则
农商行(农信社)应将近期需求与长远进展相结合,根据业务需要,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应予以聘用,内 部法律事务岗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和配合
(二)公开公平、审核把关原则
农商行(农信社)应公开透明地开展外聘律师工作,并设定统一标准,择优选聘,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应严格审核把关律师事务所与选派律师的资质,确保工作的质量与成效
(三)平等自愿、合同管理原则
农商行(农信社)与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作的法律规范与科学性
第五条 农商行(农信社)外聘律师工作主要由法律事务部统筹管理,具体包括外聘律师的沟通联络、聘用、日常管理与考核评价等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商行(农信社)各部门与辖属各分支机构(含各农商行(农信社)各级支行、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