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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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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人事劳资管理,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在册全体员工。第三条 员工人事劳资管理执行国家劳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行业统一的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和办法。第二章 管理人员第四条 本行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与部门负责人;支行(分理处)管理人员,包括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理处主任、副主任。第五条 管理人员的任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严格选拔任用程序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第六条 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与行长、副行长职位的设置根据本行《章程》规定设置。部门负责人一般按部门部员工总数的4∶1配备。支行、分理处设行长、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行长、副主任1-2名。第七条 任用程序(一)本行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行长、副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本行监事会员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以上管理人员经推举、考察,征求各方意见,省联社党委讨论,决定提名人选,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资格核准后,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二)本行部门负责人(含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经推举、考察酝酿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党委讨论决定,行长聘任。第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实行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提前解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其任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和各项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责任问题的应待问题查清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第十条 本行根据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管理人员岗位职数 2:1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后备人才的培育。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三章 劳动用工第十一条 本行在定编、定员、定岗的基础上,对员工实行聘用制。第十二条 未被聘用的下岗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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