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 XX《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 X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农村小额贷款 XX 第四条 公司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 X 围第五条面对“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与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万元整。 第七条 股东的 XX(名称)认缴与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金额(万元)股东 XX(名称)认缴情况证件出资比出资方式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根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根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根据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 X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 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与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 股东会(董事会)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