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高 等 级 公 路 工 程 监 理分 公 司 、 办 事 处 管 理 办 法( 暂 行 )( 年 月 日 )第 一 条 本 着 顺 应 市 场 总 体 进 展 需 求 , 进一 步 提 高 市 场 占 有 份 额 , 对 条 件 成 熟 、 有 良 好进 展 空 间 的 地 市 市 场 以 与 与 公 司 资 质 相 关 的 监理 业 务 可 设 立 分 公 司 或 办 事 处 。第 二 条 对 已 成 立 的 分 公 司 或 办 事 处 , 按承 包 经 营 责 任 制 模 式 , 承 包 人 实 行 竞 争 上 岗 ,承 包 周 期 为 三 年 , 竞 争 承 包 人 的 资 格 须 经 总 经理 办 公 会 讨 论 , 总 经 理 批 准 。竞 争 承 包 人 须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1 、 以 总 公 司 整 体 进 展 为 已 任 , 顾 全 大 局 ,立 足 长 远 。2 、 不 低 于 五 年 的 生 产 经 营 经 历 , 对 所 竞争 的 监 理 市 场 熟 悉 , 有 较 高 的 管 理 驾 驭 能 力 。3 、 有 相 应 的 经 济 实 力 , 保 证 承 包 金 的 按期 、 足 额 上 缴 。第 三 条 除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项 目 以 外 , 公司 监 理 资 质 围 允 许 的 国 省 干 线 等 公 路 监 理 项 目试 验 检 测 , 以 与 市 政 、 水 运 、 信 息 监 理 项 目 等分 公 司 可 以 自 主 开 发 , 项 目 开 发 过 程 中 , 分 公司 可 以 使 用 总 公 司 的 资 质 、 人 员 和 相 关 资 料 ,但 需 在 总 公 司 的 统 一 管 理 下 进 行 。第 四 条 分 公 司 或 办 事 处 承 接 的 项 目 可 以由 分 公 司 或 办 事 处 自 主 经 营 实 施 或 交 由 总 公 司实 施 。 省 外 按 省 、 市 行 政 区 域 划 分 。 省 按 市 、县 行 政 区 域 划 分 。第 五 条 省 分 公 司 或 办 事 处 按 每 3 年 考 核一 次 , 年 均 产 值 需 达 到 300 万 元 / 年 。 考 核 未 达标 的 , 公 司 有 权 收 取 承 包 管 理 权 。 省 外 暂 不 做考 核 。第 六 条 分 公 司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