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公司各项工作法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企业健康进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和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公司所有单位、部门和全体职工的行为均按《条例》执行
第二章 职工行为法律规范第 3 条 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1 小时之内,罚款 10 元,超过 1 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 4 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
否责,一次分别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处以 100 元和 50 元罚款
第 5 条 工作时间脱岗、串岗,每人次罚款 10 元,并对单位领导联责罚款 5 元,生产要害场所发现脱岗的罚款 50 元,睡岗的是农民工的予以辞退,是矿在册的交回矿人力资源部,因不负责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分析定性给予除名或停工三个月处分
第 6 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
职工有事必须持请假条向单位领导请假,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请假到期必须及时销假
否责,按旷工处理
第 7 条 严禁在工作场所打牌、下棋、看小说、干私活,否则,给予下岗处分
第 8 条 严禁穿拖鞋入公司、上岗(特别岗位除外)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并对公安科门卫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联责罚款 5 元
第 9 条 工作人员上岗要穿劳动保护服
否则,一次罚款 10元
第 10 条 严禁酒后上岗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喝酒,禁止值班时间饮酒,执行禁酒令
发现不执行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 11 条 严禁赌博
一经发现,交公安科处理,对参赌博者罚款 500 元,并对赌博地点所在单位联责罚款 200 元
第 12 条 各有值班任务的单位和要害岗位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脱岗、空岗、不仔细履行职责、对查出的问题不向接班者交待或交待不清的,每次罚款 50 元;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 13 条 仔细执行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