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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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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 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1 总则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 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1.4 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类、粉类、气雾剂与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 6 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1.4.1 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 4 小类。 (1) 护发清洁类; (2) 护肤水类; (3) 染烫发类; (4) 啫喱类。1.4.2 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护肤清洁类; (2) 发用类。 1.4.3 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散粉; (2) 块状粉。 1.4.4 气雾剂与有机溶剂类:含有推动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气雾剂类; (2) 有机溶剂类; 1.4.5 蜡基类: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1.4.6 其他类: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1.4.7 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申证小类。申证单元产品类型产品举例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 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不含推动剂)、摩丝(不含推动剂)、梳理剂、洗面奶、液风光膜等护肤水类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生发液、护肤精油、无纺布面膜等染烫发类染发剂、烫发剂等啫喱类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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