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3 年 2 月 19 日市政府令第 1 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仔细贯彻执行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按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八种形式继续试点
凡未确定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可向市主管委办提出申请,由市主管委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企业已和政府签订资产经营协议需要变更的,应向市主管委办提出申请,在确定新的资产经营形式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政策指导,自主确定经营围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首都进展规划的,不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企业可以开展多种经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自主决定在本行业或跨行业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开业登记
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与政府指定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
确因执行指令性计划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国家给予补贴
除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市计划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下达指令性计划
企业生产需由地方订货的重要物资,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购销双方议订价格
第四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和劳务价格,除国家和市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管目录所列的少数品种外,一律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定价的商品不受经营差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环节和销售渠道限制,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新产品,试销期由企业自主定价
允许企业自主定价的,不必向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