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统一现场验收标准,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申领、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现场验收。第三条 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本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固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已持有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需在同一地址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应到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第四条 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实际地址应与申办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地址一致。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实际地址应与申办材料中提供的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材料中注明的地址一致。经营场所的地址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卫生许可。第五条 同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企业的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址,且企业注册地址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经营地所在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提出办理申请,接受申请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应履行核发职责和日常监管职责,并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地址栏中上下并排标注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第六条 经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设备设施,在相对独立的专用货柜(架)销售保健食品,制定保证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七条 经营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仔细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经营场所(含库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与健康体检制度。第八条 经营企业应对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风险实行有效控制措施,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变化。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等。第九条 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进货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