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 套讲座+89700 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 套讲座+16388 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 套讲座+6020 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46 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 套讲座+27123 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 套讲座+ 324 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 套讲座+ 8720 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 套讲座+ 13920 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 套讲座+ 17945 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56 套讲座+ 14350 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 套讲座+ 4879 份资料附件: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发挥自动监控设备在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污染监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自动监控设备,又称在线监测仪器、连续监测系统。是指在大气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联网传输三个子系统。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组织自动监控设备正式并网运行前的合格性检查、运行情况抽查以与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控设备的选购、安装、合格性检查申请和日常运行维护责任与所需费用。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一)额定功率≥14 兆瓦的燃煤锅炉;(二)列入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的火力发电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焚烧炉、额定功率≥14 兆瓦的重油锅炉、总额定功率≥21 兆瓦的燃煤(或重油)锅炉房、烟气排放量≥40,000 米3/小时的工业炉窑与其它重点污染源;(三)新建、改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焚烧炉、额定功率≥14 兆瓦的重油锅炉、总额定功率≥21 兆瓦的燃煤(或重油)锅炉房、烟气排放量≥40,000 米 3/小时的工业炉窑。第七条 排污单位选用的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