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号令)合理确定本市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评估
第三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 其中 K1 为容积率调整系数 K2 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 K3 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它情况取 1.0
第四条 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实行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第五条 确定房屋区位价时,首先确定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位类别
依照北京市非住宅区位类别图及文字说明确定委估房产区位类别,特别情况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5.1 支路比其所在主路(或街道)低一个类别; 5.2 两条类别不同的道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取两条道路之中的较高类别作为其类别; 5.3 在类别跳跃地区,可取跳跃的两类及它们之间的区位类别
第六条 确定区位类别后,估价人员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区位状况,在该类别区位价格幅度范围内,确定委估房屋单位建筑面积的区位价格基数
第七条 根据被拆迁房屋房产证及土地证件所载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确定现状容积率,并在容积率调整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调整系数
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计建筑面积;不具备土地证时,按有关划拨文件及征地文件中载明的、与事实相符的土地面积计算
若不具备以上文件,应委托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测
第八条 根据行业类别划分表,确定现状用地类别,并在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调节系数
第九条 对房屋单位建筑面积的区位价格基数分别进行现状容积率、房屋原用途和规划用途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