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进入 21 世纪以来,电动自行车交通得到我国普通工薪阶层的青睐,电动自行车产业飞速进展,产量和保有量均急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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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与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乡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提供条件
第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与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围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进展
第八条 鼓舞生产和使用新能源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