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24]339 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编制完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合规审字[2024]29 号)。现就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新开工的住宅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三、 图审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根据《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五、 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质量 通知 抄报:安徽省建设厅,安列同志 抄送:纪开学副主任、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6 年 11 月 24 日印发 共印 1000 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法律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律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第二条 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第三条 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第四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