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24]102 号)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发布日期:2006-03-23字体大小:【大】【中】【小】 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市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春分行、长春市商业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36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24〕3 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5号)政策规定,为促进吉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深化开展,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了《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报请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36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5 号)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24〕3 号)有关规定,改进和完善吉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境内开办的小额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