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进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的依据。凡在省内参加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客运站收费等。 第四条 价格制定 (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根据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 运价管理权限 (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 (二)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跨省、跨市(州)、市(州)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汽车运价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县(市、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 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在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 第七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别的加价政策。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八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九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 1 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里程根据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