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进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的依据
凡在省内参加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客运站收费等
第四条 价格制定 (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根据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 运价管理权限 (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
(二)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跨省、跨市(州)、市(州)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汽车运价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县(市、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 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在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
第七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以外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