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号]9[标题]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时效性]失效[颁布单位]商业部[颁布日期]1992/11/04[实施日期]1992/11/04[失效日期]1995/03/15[容分类]企业管理[文号](92)商安字第 286 号[题注]全文[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条例》与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
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工作负责,可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
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
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 第六条 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
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八条 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仔细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