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2 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
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
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四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
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于当年九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入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价
但税款不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取费的基数
第七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
第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 (一)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