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 31 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1990 年 12 月公布,1994 年 11 月格式重排) 范 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合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以及在合营者和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中对合营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报告,而不论合营活动是在何种结构或形式下发生的
定 义2.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合营,是指双方或多方从事共同控制的某项经济活动的合同约定
控制,是指统取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藉以从中猎取利益的能力
共同控制,是指合同约定的对某项经济活动共同享有的控制
重要影响,是指参加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但不控制或共同控制这些政策
合营者,是指合营的某一方,并且是对合营具有共同控制权的一方
合营的投资者,是指合营的某一方,但不是对合营具有共同控制权的一方
比例合并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和报告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可以将合营者在共同控制实体各项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中所占的份额与合营者财务报表中的类似项目逐项合并,或是在合营者财务报表中作为单独的项目予以报告
权益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和报告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可以将合营者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最初按成本记录,以后按购买后合营者所占共同控制实体净资产的份额的变动进行调整
损益表反映了合营者在共同控制实体的经营成果中所占的份额
合营形式3.合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和结构
本号准则将其分为三大类别:共同控制的经营、共同控制的资产和共同控制的实体,这些都符合合营的定义
所有的合营都具有以下特点:(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受合同约定的约束;(2)合同约定建立了共同控制
合同约定4.合同约定的存在,使涉及共同控制的权益与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区分开来(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8 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没有合同约定建立的共同控制的活动,不是本号准则所指的合营
5.合同约定可由多种方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