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计相关规摘要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24)规定:4.2.1 建筑物与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与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与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与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0.50m;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 1m,并不应大于3m;3)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0.50m。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 2024》规定:2.2.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与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2.2.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 0.7 倍,不得小于 5m。消防间距控制《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87)(2001 年版)规定:第 3.3.8 条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m。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6.00m。第 5.2.1 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 的规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679三级7810四级91012第 4.2.1 条 高层建筑之间与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 的规定。高层建筑之间与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类别高层建筑裙 房其他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建筑13991114裙 房96679注:防火间距应接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格外缘算起。第 4.2.1 条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