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Code for urban planning engineering 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 and surveyingCJJ 57—94主编单位:市勘察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 年 11 月 1 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的通知建标[1994]337号根据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81)城科字第 15 号文的要求,由市勘察院主编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CJJ 57—94,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讨论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1 总 则1
1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
2 本规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
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纳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4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一般规定2
1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
1 勘察阶段与其任务要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