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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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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1. 概念与运营模式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子公司在经营围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项目进行投资。2.投资围投资性公司的投资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与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讨论开发,转让技术成果与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根据商务部 8 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围不得涉与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1.概念与运营模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加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 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子公司作为 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 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 5%。 QFLP 引入境或者境外企业作为 LP,资金以 GP 和 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 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2. 投资围QFLP 的投资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围,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 2024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 是外资、LP 是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根据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书面规定的容,直接从事房地产融资难度较大,但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证券产品。至于是否能够从事不良资产包未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时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获在准的可能。若以外币出资,即使获得了金融办的许可,在项目投资换汇阶段,当地外管局还会再次审查,监管力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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