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型违宪审查模式的构建诠释 摘要:违宪审查的通行定义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广义)立法或者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裁决
而我国违宪审查工作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急需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违究审查权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国复合型违宪审查模式的建构:从基本的违宪审查内涵入手,在分析了目前的现状之后针对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且论述了构建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立宪法审查庭的复合型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复合型 一、违宪审查的相关理论略述 现代意义的违宪市查制度直接渊源于美国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由于该案件的出现正式创制了宪法审查制度该制度真正有实效地保证了美国民主制度的稳定笔者认为,普试性意义的违;审查制度是指:宪法规定,由享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某项立法或者足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而作出的审查和裁定制度
宪法从理论上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假如立法活动、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宪注的规定,则会严重影响宪法发挥的作用,而且对宪法的权威性构成了损害
因此,一个国家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是标榜池治的重中之重,是最高的纠错制度
从全球来看,大致可以把违先审查制皮归纳为以下几种成型的模式: (一)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 这利模式是指由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确立由最高立法机关行权的模式起源于英国的议会监督机制,具体的市查方式根据立法程序依次进行,在最高立法机关发现有法律、政府行政行为、法规和规章违反光法规定的时候,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和废除
(二)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 这种模式就指由一般的普通法院根据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定立法、行政行为、规章等是否违反宪法的内容
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杖最早起源于美国,直接导火线是 1803 年的午夜派队案的判决
美围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世界各国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