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校 章 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第三条 学校地址: 第四条 学校性质:本学校由 单独出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将本着以社会服务为宗旨,为国家培育更多的外语有用性人才,进行英语等方面的培训,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二章 办学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围: (一) 专业围;青少年英语培训 (二)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三) 学制;学期制 (四) 办学形式:业余 (五) 办学规模;200 人 (六) 招生区域;西城区 (七) 其他。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 五 人。 第九条 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与部机构负责人; (二) 制定学校的进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与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制定和修改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学校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第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实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应有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