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41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动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126号)精神,为推动我市企业实施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战略,市政府决定设立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
为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并购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与海外企业研发机构的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并购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并购资金支持的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包括装备制造、船舶配套、精细化工、光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重点领域的一流技术、装备、产品、品牌的海外科技型企业与海外企业研发机构
第五条 计划实施并购项目的企业应填写“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 1),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并购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拓展情况等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项目报经分管市长批准,纳入我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计划
第六条 对列入我市海外并购科技型企业项目计划的企业,在其依法取得目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后,按经审定的实际并购金额给予 20%的补助
并购企业或研发机构并购额中涉与房地产项目,按扣除不相关房地产金额后的 2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对纳入我市总体规划的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根据《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推举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
第八条 纳入我市总体规划并完成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的企业,需填写“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完成报告书”(见附件 2),连同以下材料一并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