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别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操作规程(试行) 1、 目的为维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认监委 2024 年第 38 号公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在天津口岸进口、因特别用途或特别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产品。 3、职责分工 3.1 天津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是”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别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以下简称检测处理程序)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协调与有关检测实验室的合作关系,对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资料、检测报告进行审核,会签有关部门,上报局领导批准,对有关批示及时传达和组织落实。 3.2 局检验监管处是检测处理程序的审批部门,负责对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资料、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以会签方式审批,并负责新车型中英文品名签注,车辆 VIN 编码审核和上报质检总局数据库等工作。 3.3 天津空港检验检疫局、天津开发区检验检疫局、天津港保税区办事处、东疆筹备处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检验业务划分原则,负责检测处理程序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局主管部门,负责对该类商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验、出证、放行等后续工作。 3.4 汽车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由保税区办事处、东疆筹备处按检验业务划分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4、工作程序 4.1 申请有关要求 4.1.1 申请条件 a 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人必须是进口产品的最终用户或进口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进口产品用途和数量符合国家认监委 2024 年第 38 号公告有关要求。 4.1.2 申请须提交的有关材料进口产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式 3 份,加盖公章)。a 申请书(见附件 1)b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别处理程序批准书(见附件 2)c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d 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 6)e 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f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g 配额证明复印件(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h 商业合同、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等i 委托代理协议(如贸易单证收货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需提供)J 汽车产品需提供技术参数表(见附件 7) 4.2 审核和批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