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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商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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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百科名片《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规定。目录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展开编辑本段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1](国务院令第375 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编辑本段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 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编辑本段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指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事、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编辑本段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工伤保险机构,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编辑本段 第五条 本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 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编辑本段 第六条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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