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职权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职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给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很多
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具体包括两类政府部门,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另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
法律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 4 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