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市招字[2024]3 号安庆市市直部门参加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第 一 条 根 据 市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市 招 字[2024]1、2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强势招商,加强对全市有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市直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从事招商工作管理指导和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招商引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
年终考核时,市招商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第三条 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同时明确一名工作联络员
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 3 月底以前报市招商局
第四条 市直部门每月 25 日前书面(同时附电子版至Email:zx@aq
cn)上报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动态信息、工作进展情况,市招商局按季通报
重大成果或重大活动随时报送,市招商局及时通报
市招商局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市领导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工作汇报会
第五条 市直部门获得项目信息并开始洽谈引进项目时,首先应如实填报《市直部门招商引资项目事先备案表》(报表一);第六条 项目洽谈成功正式签约后,市直部门应及时填报《市直部门招商引资项目进度反馈表》(报表二),同时提供投资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等复印件,做为年终考核依据;第七条 年终考核时,市直部门应提前填报《市直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报表三),同时附有效到资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市直部门成功引进的项目,只有齐备上述报表一、报表二、报表三规定的内容,并经考核组实地核查后,才能予以确认
第九条 市直部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时,禁止弄虚作假,杜绝在相关引资单位以“搭车”、“挂靠”形式假招商
第十条 市直部门完成招商引资年度指导性目标任务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并设置分值为 5分;未承担招商任务的市直部门,主动招商引资且引资额超过 2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