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 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定《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二条 “琥珀杯”奖是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市优质工程)。“琥珀杯”奖的评选工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承建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住宅小区),本地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项目也可申报。 第四条 “琥珀杯”奖工程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查。 第五条 “琥珀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其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从获得“琥珀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举参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申报“琥珀杯”奖的工程,必须是达到下列规模要求的新建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 10000 m2以上的仓储工程;二、建筑面积在 5000 m2以上的工业厂房;三、建筑面积在 5000 m2以上的科研办公(商办)楼、教学楼宾馆等公共建筑;四、建筑面积在 4000 m2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五、建筑面积在 1000 m2以上的古建筑园林工程;六、建筑面积在 30000 m2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含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七、未列出具体规模标准但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在原项目基础上进行扩建、改造的工程及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的建材、构配件、设备、洁具和对环境有污染,或节能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工程。二、已申报参加过“琥珀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琥珀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或开工前,申报施工企业须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和市(或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创“琥珀杯”奖计划和创优目标。未提交创“琥珀杯”奖计划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同时要体现出采纳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科技含量高以及环保、节能减排等特点。评选优先考虑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建筑业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