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 套讲座+89700 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 套讲座+16388 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 套讲座+6020 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46 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 套讲座+27123 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 套讲座+ 324 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 套讲座+ 8720 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 套讲座+ 13920 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 套讲座+ 17945 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56 套讲座+ 14350 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 套讲座+ 4879 份资料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5 年 11 月 18 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1 月 2 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2001 年 11 月 22 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展和规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就业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和进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财政、物价、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围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求职就业 第九条 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十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出示本人件,如实介绍本人情况。 第十一条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