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新鉴定的异议书 鉴定异议书 异议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新津营销服务部住所地:XX 县区五津镇五津东路 271.273 号 负责人:余静 异议事项: 请贵院对推翻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张永志司法鉴定意见书(联合司法鉴定中心 2024 临鉴字第 025 号),并令其对张永志伤情根据交通事故定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及理由: 贵院关于异议人与刘成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伤者张永志伤残等级及其在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费药部分的金额鉴定书我方已收悉。我方对于鉴定书内容中张永志在住院医疗费中自费部位的费用为人民币 8537.6 元无异议。但对于鉴定书内容中张永志伤残评定为六级伤残存在异议,理由如下: 一、我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对张永志伤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交通事故)进行重新鉴定申请书,贵院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并未根据我司鉴定申请书中要求对张永志进行重新鉴定,而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张永志伤情进行鉴定,此鉴定参照标准与我司申请内容不一致, 鉴定结论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开庭时张永志伤残等级的依据。 二、我司鉴定申请书中表达意思明确,且已至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结清相关费用,此鉴定书鉴定结论需重新鉴定责任不在我司,如重新鉴定产生相关费用与我司不应该由我司承担。 此致 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 公司新津营销服务部 2024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