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关于发布《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的通知中色投字[1995]0641 号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讨论总院主编的《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已通过审查
现批准《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 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 199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95 年 11 月 2 日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1 总 则1
1 为统一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并为尾矿设施的顺利投产和长期安全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选矿厂规模 300t/d 及以上,或尾矿库等别为四等及以上的尾矿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其他的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执行
3 承担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许可证
4 尾矿设施施工应根据施工图和本规程进行
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5 尾矿设施施工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做好环保、防火、防水、防尘和劳保安全工作
6 尾矿设施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7 尾矿设施施工应对施工场地原有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核,补充不足部分,建立地面测量控制网
8 尾矿设施施工中采纳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9 施工新技术的采纳应经过试验和鉴定
对于重大施工新技术,应经审批方可实施
10 尾矿设施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
工程验收时,应具备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
11 竣工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即可移交建设单位;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12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