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颁布《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鲁建发[2024] 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深化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进展观,指导全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鲁建规发[1995]7 号发布)进行了调整,制定《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现予颁布执行
同时,《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停止执行
二○○四年六月 日 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仔细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进展,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区域统筹,坚持人与自然和谐进展,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高起点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推动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引领全省城乡持续快速协调健康进展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进展的原则
把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作为规划修编的首要任务,增强城市对于产业进展和人口集聚的承载能力,为经济和城市的进展留足空间,引导和推动投资环境、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促进城乡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优化
(二)节约用地的原则
仔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拓展城市进展空间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强化土地集约和合理利用
(三)城乡统筹的原则
把促进城乡良性互动、协调进展作为规划修编的重要目标,以区域进展的观念替代单纯的城区进展,对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