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省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开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与教育开展实际,制定《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立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根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
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立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动程度和人口开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与其增减的开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要实事、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设置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开展空间
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根据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那么合理规划
农村遥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存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立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那么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
5-2 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 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人口缺乏 1
5 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立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展测算,配套建立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那么上1
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 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 6 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 10 轨为宜
班额小学一般不超过 45 人,初中一般不超过 50 人
学校效劳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与交通环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