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律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24 年第 19 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生产许可证年审。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年审采纳企业自查申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自查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的方式进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抽查。 第六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或上年度年审期满1 年的前 1 个月内,向当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1.获证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复印件各 1 份}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见附表 1);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5.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性材料。 第七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年审抽查时,被抽查的获证企业数量控制在应参加年审企业总数的 3%以内。被抽查企业名单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八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材料核准,做出年审结论或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抽查的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九条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年审抽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2天。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列入现场抽查的企业名单通知审查部,审查部在接到通知后10 天内,参照产品《实施细则》完成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后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 2 个月内,对列入现场抽查名单的企业做出年审结论并通知企业。 《实施细则》规定由...